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男方结婚七年,无子女。因男方从事销售行业,常常出差,聚少离多,但平日里电话微信沟通尚可,突然有一天男方提出离婚,并明确表达自己对委托人已经没有感情,突如其来的冲击令委托人茫然失措,但伤害却并未因此停歇,原来男方在几年前遇到自己的旧爱,从此死灰复燃,开始了地下来往。现第三者终于耐不住要站到台前,男方也终于捂不住早晚要暴露的事实,索性就提出离婚。
不久,女方收到了法院传票。
男方主张取得夫妻唯一房屋的产权,而且主张自己的贡献较大,只同意给很少的折价款。而事实上,男方确实在房款出资、装修、房屋登记上具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在委托人回娘家的这段时间,婆婆也住进了这套房屋里。
这显然是一场蓄谋已久的财产争夺战。仓促应战的委托人在处心积虑的对手面前,几乎毫无胜算。但最令我为其惋惜的是,在通过朋友找到我时,她竟还有着保住婚姻的痴心妄想。
我们对此给予了充分尊重,但我还是帮她分析:七年里双方身体健康,却没有子女,不是没有缘由的,你浑然不觉,他蓄谋已久,按照我们的经验,如果到了法庭,他都不再与你说话,那么婚姻已经没有维护的可能,如果必须要失去,要记得争取财产将是离婚纠纷中受害者实现正义的唯一方式。
法庭博弈过程:
如我们预判的那样,对方的决心已经到了丝毫不想有交集的地步,一贯愿做和事老的法官也告诉她:对方的心思不在你这里,法院可以再给你一次机会,但给不了有感情的婚姻。
委托人最终还是认清了现实,我立即启用了准备已久的备用谈判方案:
(1)我在庭前充分查阅了半年内房屋所在地段的同类房屋挂牌价和成交价数据,包括小区、楼层、竣工年份、朝向、户型、成交周期等,因为在法庭上,对这些数据的把握,将是我整个谈判策略的基础。
(2)因为对方是外地人,受购房资格和二套房首付比例的限制,我们清楚地了解对方希望获得房屋产权的动机,但按照我们的经验,中年男士与青年人不同,他们对房屋所带来的归属感预期较低,对二次婚姻中的家庭责任感追求并没有那么迫切,经济能力也较强,因而在法庭上往往是表现最为理性的群体,也通常备有更多的替代方案。如果我错误地预估了对方的底线,将会使他转而选择替代方案,这样我们就会面临判决的困境。
(3)果然,当我们在开庭前交谈时,对方虽然一再告诉法官委托人是本地人,而且名下有房,自己在沪无房,但也明确告知他宁愿承受败诉风险,也不会在调解谈判中承受过多折价。如果败诉无法获得产权,他可以租房,甚至可以借名买房,再不行,可以离开这个城市。
(4)显然,简单超出对方底线的施压是不行的,如果极限施压,对方肯定选择替代方案而导致僵局,如此我们就只能面对裁判不利的后果。幸好,对此我已经有了预案,我拿出了一份看似完善,但经过筛选的较高房价数据截图,同时告诉他:我们也有替代方案,我们也不是很想谈,现在房屋价格还不算高,但还在涨价,离婚判决还要很长的时间,如果到时房屋判决归你,你即使付的出折价款,损失也比现在多;如果你付不起但还想要房子,我会去走执行走拍卖,到时时间很长,评估、失信、拍卖,每一项都是你的损失;你今天争取的一切都将没有意义,得不偿失。如果现在谈,或许你还能保住更多。
(5)对方律师显然还不是很清楚这里面到底会有多少价值贬损,但我还是拿出手机算给他看,评估、拍卖、失信等等,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天平明显倾斜了,但还是不肯让步。
(6)我们最后拿出了准备已久的资金凭证,告诉对方和法院我们的付款能力,并告诉他房价在涨,如果走判决,我们现在就可以把钱打到法院。他显然没有料到我们会准备在诉讼中参与争夺产权,对自身优势的迷信,让对方在庭前就财产部分的准备仅限于司法评估和房屋均价,按当时的市场的情况,有房一方争夺产权就意味着获得将来增值,无房一方失去房屋就意味着更大的购房负担,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法院也会更倾向于具有付款能力的一方,眼见偷鸡不成蚀把米,对方最终同意让步。
(7)经过法官进一步协调,考虑房屋价值上涨利益的双方均衡,我们最终以预期判决高出百分之二十的折价款水平与委托人调解,所做的让步仅仅是给予了对方一个三个月的付款期限,所付出的对价只是一笔刚刚借来款项的利息。非常值得指出的,由于对方没有做好房屋价格检索,我准备的房屋价格数据竟成了主要的价格协商基础,它在调解结果的形成上功不可没。
经验总结: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房屋出资、装修以及登记情况往往是财产分配中考虑较多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但是房屋是重要而且商品化的资产,其价格不仅受到市场大趋势的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法院在处理时也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果只注重在法庭上如何陈述双方贡献大小,赢得的可能只是纸面上的胜利,这并不能最大化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能在庭前做好房屋价格数据信息的充分准备,在极短的法庭谈判中就可以取得即时的信息比较优势,就可能把握整个谈判的价格基础,在此基础上,比对方更加精熟的执行、拍卖、失信法律知识结构,往往非常容易对没有这方面知识的律师形成谈判优势,最终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甚至是转败为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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