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和办案手记
【案例施压】离婚时,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本市闵行区的一套房产,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后因市场变动,房屋市场价值发生几次波动,最终实现了大幅升值。婚姻存续期间,婚后二人曾经签署过一份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其中约定男女双方按份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各占一半,但因种种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后双方感情因故破裂,因对房屋分割产生巨大争议,谈判破裂,最后诉诸法律。

庭前,男方在起诉状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己方给予折价款,而女方则不同意。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应归男方左右,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登记产权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

如果从这一角度去代理本案,则我们的当事人女方显然是不利的,毕竟男方是登记且支付首付一方,如果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仅有权要求就共同还贷的房屋增值部分要求分割,这正中男方下怀。

而对方律师也主张,由于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并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也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显然对女方更为不利。

接受案件后,我们仔细分析了双方购买房屋的资金明细、购房时间、结婚时间等细节,认为本案可以另辟蹊径,说服法院:

我们提出:

1、涉案房屋的购买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虽然一方先支付了首付,但该房系为婚房所用,而且整个购买过程双方都有沟通,因此双方具有共同购置房屋的主观意愿;

2、房屋购买后,双方不仅共同为房屋偿还贷款,而且签署了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本身就是共同购买婚房的佐证,由此可见,女方参与偿还贷款不单是因为结婚事实和财产共有制造成的客观行为,而是对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愿的持续实践,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于司法解释的所规定的债务加入;

3、双方夫妻财产协议,是基于共同购买财产行为发生的对共有物权的确认,不是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应当适用物权法确权相关规定而不是合同法,本案是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的房屋权属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依法有权确权;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约定,这是法律关于夫妻间物权归属和变动的特殊约定,合同法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所以不能在本案适用,根据物权法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归属有特殊约定,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直接通过约定变更共同财产的权属,没有必要再办理登记,所以是否办理登记与本案无关。

5、相较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情形,本案多出了共同购置和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素,已经超出了该解释可以适用的情形,应当根据基本法律予以处理。

同时,我们用大数据收集了八个类似的案例提交给法院(当然,其他案例中也确实有一些是持对方律师观点的,我们注意进行了筛选),法官在看到我们的案例报告后,决定再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对方律师看到案例后,也感受到了较大的压力,最后双方在按份各一半的基础上调解了结了本案。

程旭敏律师经验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是具有特殊人身属性的财产,尤其是房产则更为复杂,它的分割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甚至马上就要颁布的民法典的大量法律规定。鉴于其财产与人身的交叉属性,实践中许多法官或者律师在适用法律时,观点都可能不一,甚至同一个法官都没有在同一个问题上完全形成稳定的看法,因此,律师在代理离婚房产分割时,尤其要注意从多角度考虑代理策略的制定(不仅要懂婚姻,更要懂合同及物权法等交叉领域法律规定),此时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个过程尤其要注意的是,法官和律师都是受过专业训练的,都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代理人要说服法院和对方,不仅要有清晰的逻辑和观点,更需要有案例检索作为支撑,如此,法院才会愿意采纳我们的意见,甚至会感谢律师帮助其理顺了审判思路,这对于案件的审判和处理都是非常有利的,对我们的当事人,自然也是很好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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