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
申请人:陆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区XXXXXXXXXXXXXXXXXXXX号。
代理人:程旭敏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吴某某(身份证号:31010XXXXXXXXXXXX)名下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贵院涉诉。目前,申请人已在该案中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部分财产线索及必要担保,但因被申请人多年来一直未向申请人披露其财产信息,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向贵院提交更多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财产。
望依法准许。
此致
金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盈和律师团队首席程旭敏律师按:上述《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系本律师在某亲办离婚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代理文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做隐私化处理。实践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当事人财产虽有规定,但基本只能在执行阶段中法院才会受理,审判阶段法院不予理涉,但本案却是由本律师在审判阶段提交并经法院同意的一个成功案例,提交前我向法院做了充分的说理,最终促成法院同意在审判阶段中破例委托立案庭进行财产查询,可以说为今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保全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也为当事人掌握更多的对方财产证据提供了指引,非常值得借鉴,当然,从法律规定走向常态化实践不能寄希望于一次的成功,今后离婚律师调查财产可能还是会遭遇既有的阻碍,但程律师相信,只要律师多做沟通,多分析研究案情,帮助法院指出案件的特殊性,再一次成功并不是不可期待的,专业离婚律师就是要有不同于一般业务律师的研究和挖掘精神,要不断挖掘出从前没有的可能才可谓之更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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